27.有關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學年教育目標」訂定原則,下列那些敘述較為正確? (甲)學期中無法再異動學年教育目標內容
(乙)學年教育目標是學習結果為主而非學習活動
(丙)應訂達成學年教育目標的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丁)學年教育目標需考量學生能力現況和家長的期待
(A)甲乙
(B)乙丙
(C)甲丙
(D)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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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5), C(2), D(45), E(0) #3446115
統計: A(1), B(25), C(2), D(45), E(0) #3446115
詳解 (共 1 筆)
#6483138
第 十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學校應將身心障礙且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內容,併入個別化教育
計畫規劃。
幼兒園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準用第一項規定。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學校應將身心障礙且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內容,併入個別化教育
計畫規劃。
幼兒園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準用第一項規定。
(丙)應訂達成學年教育目標的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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