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擔任銷售機構者外,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具有即時取得境外基
金投資研究相關資訊設備,或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該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
係由何者頒布?
(A)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定
(B)由同業公會擬訂公布施行
(C)由金管會以行政命令制訂頒布
(D)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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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2), C(14), D(62), E(0) #2035803
統計: A(263), B(2), C(14), D(62), E(0) #2035803
詳解 (共 2 筆)
#3648414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擔任銷售機構者外,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具有即時取得境外基金投資研究相關資訊設備,或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
前項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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