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擔任銷售機構者外,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具有即時取得境外基 金投資研究相關資訊設備,或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該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 係由何者頒布?
(A)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定
(B)由同業公會擬訂公布施行
(C)由金管會以行政命令制訂頒布
(D)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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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2), C(14), D(62), E(0) #2035803

詳解 (共 2 筆)

#3648414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擔任銷售機構者外,辦理境外基金之投資顧問業務,應具有即時取得境外基金投資研究相關資訊設備,或與總代理人簽訂提供資訊合作契約。

前項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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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4 條 境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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