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列乙、丙為共同被告,以乙、丙分別向甲租用 A 屋、B 屋,各自積欠租 金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租金(下稱「本訴訟」)。關於本訴訟之審 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只要乙、丙其中一人之住所在受訴法院之管轄區域內,受訴法院即有本 訴訟之土地管轄權
(B)乙認諾甲之請求者,受訴法院不得本於其認諾為丙敗訴之判決
(C)乙死亡而尚未經承受訴訟者,受訴法院仍得進行甲對丙部分之訴訟
(D)受訴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者,如僅乙上訴,甲對丙部分之判決得先行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9), C(13), D(11), E(0) #3865956
統計: A(22), B(9), C(13), D(11), E(0) #3865956
詳解 (共 3 筆)
#7347063
-
(A) 只要乙、丙其中一人之住所在受訴法院之管轄區域內,受訴法院即有本訴訟之土地管轄權——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本件為給付租金之訴,依第12條,得由契約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若A屋、B屋之履行地位於同一法院轄區(即存在共同管轄法院),則應由該共同管轄法院管轄,而非僅憑任一被告之住所地即取得管轄權。選項(A)未考量但書規定,逕謂只要其中一人住所在轄區內即有管轄權,敘述不完整且有誤。 -
(B) 乙認諾甲之請求者,受訴法院不得本於其認諾為丙敗訴之判決——正確。
普通共同訴訟各被告間獨立,乙之認諾僅對乙發生效力,法院不得以乙認諾為由逕判丙敗訴。 -
(C) 乙死亡而尚未經承受訴訟者,受訴法院仍得進行甲對丙部分之訴訟——正確。
乙死亡部分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但對丙之訴訟不受影響,法院得繼續進行。 -
(D) 受訴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者,如僅乙上訴,甲對丙部分之判決得先行確定——正確。
普通共同訴訟之判決,各被告部分可分離,僅乙上訴部分阻斷確定,丙部分因未上訴而先行確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