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 約應以書面為之,下列何者非屬其契約書應載明事項?
(A)利率
(B)頭期款
(C)保障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D)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 差額 (出處:消費者保護法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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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179), C(3270), D(908), E(0) #1776444

詳解 (共 1 筆)

#4229902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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