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方 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 應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至多加付多少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 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A)萬分之一單利
(B)萬分之二單利
(C)萬分之三單利
(D)萬分之四單利 (出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 記載事項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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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2), B(3686), C(84), D(59), E(0) #1776514
統計: A(582), B(3686), C(84), D(59), E(0) #1776514
詳解 (共 2 筆)
#4231100
九、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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