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小華依法應接受戒菸教育,但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根據菸害防制法應處罰多少罰鍰?
(A)3千元以下
(B)1千-5千元
(C)2千-1萬元
(D)1萬-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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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8), C(88), D(17), E(0) #724330
統計: A(9), B(28), C(88), D(17), E(0) #724330
詳解 (共 1 筆)
#1384817
菸害防制法
http://tobacco.hpa.gov.tw/Show.aspx?MenuId=547
第三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第六章 罰 則
第 28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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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第六章 罰 則
第 28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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