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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題:輔導活動科#1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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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題:輔導活動科#108314 |
科目:
教甄◆輔導活動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題:輔導活動科#108314
年份:
111年
科目:
教甄◆輔導活動專業
28.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1 條:「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 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以下哪些描述 為此條文所述之各款情形?
(A) 性侵害行為
(B) 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C)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 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 進用或運用
(D) 以上皆是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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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努力向上游的瑜
B1 ·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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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共 2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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