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1 條:「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 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以下哪些描述 為此條文所述之各款情形?
(A) 性侵害行為
(B) 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C)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 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 進用或運用
(D) 以上皆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3), C(28), D(1020), E(0) #2932558

詳解 (共 1 筆)

#5739700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共 2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