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保險法》第35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係指下列何者?
(A)再保險
(B)保險代位
(C)複保險
(D)強制保險
(A)再保險
(B)保險代位
(C)複保險
(D)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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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6), C(784), D(14), E(0) #3435413
統計: A(77), B(16), C(784), D(14), E(0) #3435413
詳解 (共 6 筆)
#6410962
依《保險法》第35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係指下列何者?
(A) 再保險❌
是指保險人將其所承受之保險,轉向其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法第39條)。這是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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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代位❌
是指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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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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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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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強制保險❌
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保險,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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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433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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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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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8515
複保險:針對同一事項「重複」保很多保險(一般民眾)
再保險:保險公司為了分擔風險向其它保險公司「再」保一次保險(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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