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據最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已增列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支持服務,以下何者為新增的實施項目: 甲、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乙、適性教材服務 丙、適應體育服務 丁、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A)甲乙
(B)乙丙
(C)甲丙
(D)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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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66), C(445), D(27), E(0) #3245573

詳解 (共 2 筆)

#6275729
特殊教育法(112)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new)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new)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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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特教法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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