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者,無須告知其拘提之原因
(B)執行拘提,應即告知本人或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C)執行拘提,應以言詞或書面將拘提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D)執行拘提,不得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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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94), C(684), D(49), E(0) #2455094
統計: A(20), B(1194), C(684), D(49), E(0) #2455094
詳解 (共 9 筆)
#4418104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
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
之親友。
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
之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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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462
速解:原則被關才會通知指定之親友
1.執行拘提或逮捕~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2.執行羈押時
3.聲請變更被告之羈押處所時
4.執行鑑定留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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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171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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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427
第 89 條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 89-1 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 90 條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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