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非常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提起非常上訴,應向高等法院為之
(B)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D)非常上訴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指摘之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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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5), B(240), C(192), D(200), E(0) #2687154
統計: A(2115), B(240), C(192), D(200), E(0) #2687154
詳解 (共 9 筆)
#4822641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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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非常上訴?
A:所謂「非常上訴」,指的是對於審判違背法令的確定判決所設的非常救濟程序,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法令的適用。所謂「統一法令的適用」,指的是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也就是說涉及的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且有加以闡釋、釐清的必要,或者對於法之續造有重要的意義,或者是為了確保裁判的一致性,避免同樣的法律卻有兩種以上不同的適用結果,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因此並非所有的非常上訴都是對被告有利的,只要檢察總長認為有統一法令適用的必要,無論是有利被告或不利被告都可以提出非常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因此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可以提起非常上訴的人只限於檢察總長。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5條第2項準用刑事訴訟法394條,非常上訴時,最高法院應該以第二審法院判決所確認的事實作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不再另外自己做事實認定。
最高法院若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6條,應以判決駁回之;若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依照刑事訴訟法447條,則再分成原判決違背法令跟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兩種情形。若是原判決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應該要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是對於被告不利的原判決,最高法院應該要對該案件另行判決。若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應該撤銷這個程序。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8條,非常上訴的效力原則上並不會及於被告,只有在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款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2項的情形,效力才例外及於被告,以保障人權。
(A)最高法院的處理:最高法院會審理非常上訴,如果認為有理由,會撤銷原判決,並可能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或另行判決. (提起人限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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