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強制處分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羈押之准駁,僅得由法官決定
(B)搜索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於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C)除可為證據之物外,得沒收之物亦可為扣押之對象
(D)現行犯之逮捕不須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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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2108), C(340), D(86), E(0) #2687160
統計: A(205), B(2108), C(340), D(86), E(0) #2687160
詳解 (共 5 筆)
#5351060
(A)羈押之准駁,僅得由法官決定 →刑訴§102Ⅳ「押票,由法官簽名。」
(B)搜索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於審判中由法官簽名→刑訴§128Ⅲ「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C)除可為證據之物外,得沒收之物亦可為扣押之對象 →刑訴§133 Ⅰ「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D)現行犯之逮捕不須令狀 →刑訴§88Ⅰ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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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471
B是拘票才是這樣喔
搜索票為法官保留原則一定是法官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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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138
搜索 ➜ 絕對法官保留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第 128-1 條 聲請人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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