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訊問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是訴訟客體
(B)為節省公帑,訊問被告不用錄音
(C)被告語言不通時,訊問者自行推敲其意思記載在筆錄即可
(D)訊問被告應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6), B(20), C(26), D(2752), E(0) #2687159
統計: A(156), B(20), C(26), D(2752), E(0) #2687159
詳解 (共 5 筆)
#4823011
(A)被告是訴訟客體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被告。→被告為訴訟主體。
(B)為節省公帑,訊問被告不用錄音
刑事訴訟法第 100-2 條準用第 100-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C)被告語言不通時,訊問者自行推敲其意思記載在筆錄即可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第1項,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D)訊問被告應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權利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55
0
#5113824
(自己看)
A為什麼錯?
(A) 刑事訴訟法之訴訟客體為「被告」與「犯罪事實」(即「案件」)
但被告雖易被納入訴訟客體中,但依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被告亦為當事人之一,即被告本身為訴訟主體。
17
0
#4833290
修正樓上的一點點小錯誤
(B)不需要依100-2準用100-1,直接引用100-1即可,因為選項是說「訊問」而非詢問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