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官為調查殺人案件,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B)司法警察於犯罪調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C)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正在使用之汽車
(D)搜索,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司法警察官依法並須於執行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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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463), C(1908), D(399), E(0) #2687157

詳解 (共 8 筆)

#4776797
(A) 司法警察官為調查殺人案件,雖無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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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31第一項是對人的緊急搜索,只有在找人的時候才可以實施
刑事訴訟法131第二項是對物的緊急搜索,而且只有檢察官在偵查中才能實施
刑事訴訟法130條是附帶搜索,要有合法的拘提、逮捕、羈押才能發動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之者,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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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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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083
考搜索的四大例外 第130條附帶搜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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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925

(A)司法警察官為調查殺人案件,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X,無刑訴131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B)司法警察於犯罪調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X,131條二項主體僅限於檢察官,司法警察不得逕行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C)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正在使用之汽車

(O)

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D)搜索,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司法警察官依法並須於執行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X,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搜索無須陳報檢察官及法院,僅需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意旨記於筆錄)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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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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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122

(A)第 131 條 逕行搜索 ➜ 對人緊急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刑訴§88)或逮捕脫逃人(刑§163脫逃罪),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B ➜ 僅限檢察官),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C)第 130 條 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D)第 131-1 條 同意搜索 ➜ 不用事後陳報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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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196

(A)司法警察官為調查殺人案件,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X,無刑訴131條第一項各款事由)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B)司法警察於犯罪調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 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X,131條二項主體僅限於檢察官,司法警察不得逕行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陳報檢察長。

(C)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正在使用之汽車

(O)

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D)搜索,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得不用搜索票。司法警察官依法並須於執行後 3 日內,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X,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搜索無須陳報檢察官及法院,僅需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意旨記於筆錄)

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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