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種憲法訴訟案件之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B)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C)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D)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177), C(21), D(19), E(0) #3164400
統計: A(32), B(177), C(21), D(19), E(0) #3164400
詳解 (共 4 筆)
#5999814
憲法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1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ㅤㅤ
憲法訴訟法第五章 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第71條~第74條是有關言詞辯論之內容
第71條~第74條是有關言詞辯論之內容
ㅤㅤ
憲法訴訟法第六章 為: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如有誤與不足煩請指教,謝謝!!
如有誤與不足煩請指教,謝謝!!
7
0
#6981425
下列何種憲法訴訟案件之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2項,「得」不行言詞辯論。
ㅤㅤ
(B)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1項,僅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兩種案件類型,被明文規定「應」本於言詞辯論來作成判決,不得省略。
- 其他類型的案件,憲法法庭均有裁量權,可以決定是否行言詞辯論。

(C)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2項,「得」不行言詞辯論。
ㅤㅤ
(D)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2項,「得」不行言詞辯論。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