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土地法規定,聲請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多久期限內為之,聲請
逾期一個月者將被處登記罰鍰?
(A)2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出處:土地法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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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549), C(1066), D(164), E(0) #2686457
統計: A(398), B(549), C(1066), D(164), E(0) #2686457
詳解 (共 2 筆)
#5645970
第73條(聲請人及聲請期限)
I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II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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