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表決權以何者為準?
(A)親自出席
(B)以書面委託代理人
(C)以電子方式進行投票
(D)選項ABC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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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946), C(232), D(1003), E(0) #2447554
統計: A(68), B(946), C(232), D(1003), E(0) #2447554
詳解 (共 3 筆)
#4301549
公司法 第177-2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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