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鑑輔會之敘述,何者為是? 1. 鑑輔會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前,將鑑定評估資料送交學生家長閱讀 2.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 3. 鑑輔會可對安置機構提出教育輔具器材之建議 4. 鑑輔會於必要時,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A) 123
(B) 234
(C) 134
(D)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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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06), C(121), D(814), E(0) #203265
統計: A(22), B(206), C(121), D(814), E(0) #203265
詳解 (共 10 筆)
#1004557
依據現行法條
a.選項已廢除 特殊教育法(民98年)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鑑定安置會議應邀請家長列席,但不必提早將報告通知家長)
答案改為B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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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265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
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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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532
更新:
上面特教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已經刪除囉!
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鑑輔會的實施、程序等已授權由各級主關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民98年)
上面特教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已經刪除囉!
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鑑輔會的實施、程序等已授權由各級主關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法(民98年)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這是國立學校、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部份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民101年)
第 九 條
前條本會小組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服務網絡,於受理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個案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提送本會審議,其審議結果應由本部於十五日內通知學校,學校應於七日內通知家長。
前項二個月期間,因特殊教育學生個案狀況特殊之必要,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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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582
(鑑定安置會議應邀請家長列席,但不必提早將報告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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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267
鑑輔會的實施、程序等已授權由各級主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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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438
特教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鑑輔會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鑑輔會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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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87
已經改答案了,麻煩版主處理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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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08
2.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不是教師邀請家長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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