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現行規定,對於特殊教育之申訴事宜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學生的監護人因學生的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B)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的教育安置有爭議時,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C)學生的監護人對學生的鑑定有爭議時,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D)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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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3), B(49), C(70), D(110), E(0) #2388578

詳解 (共 4 筆)

#4153196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  五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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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873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二條各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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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812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第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七、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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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240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主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學生權益者,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學生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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