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行為?
(A)甲騷擾已經分手之成年前女友
(B)乙辱罵未同居的父母
(C)丙毆打已經離婚分居之前配偶
(D)丁恐嚇已離婚分居之前配偶之再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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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1), B(273), C(39), D(2098), E(0) #3462334

詳解 (共 6 筆)

#649128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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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63-1: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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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4407
行為只要發生在配偶、前配偶、家人、同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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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8735
(D) 丁恐嚇已離婚分居之前配偶之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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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779

(A)63-1條之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


(B)63-1 未同居

(C)前配偶+63-1

(D)應該不及於再婚對象

若有錯誤還請大佬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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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56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丁恐嚇已離婚分居之前配偶之再婚對象
這題主要考驗《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中對於「家庭成員」範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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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麼 (D) 不屬於家暴法規範?
  • 關鍵對象:丁恐嚇的是「前配偶之再婚對象」。
  • 身分關係:根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的規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家屬等。然而,「前配偶之再婚對象」與丁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家庭成員關係(既非現有或曾有之親密關係,也非姻親或血親)。
  • 法律適用:丁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的恐嚇罪,但因為對象不具備家暴法定義的身分,因此不屬於家暴法的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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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選項解析(皆屬於家暴法範圍)
  • ✅ (A) 甲騷擾已經分手之成年前女友
    根據 家暴法第 63 條之 1(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年滿 16 歲,遭受「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如騷擾),準用家暴法保護令之規定。
  • ✅ (B) 乙辱罵未同居的父母
    父母與子女為「直系血親」,無論是否同居,皆屬於家暴法第 3 條定義的家庭成員。辱罵屬於「精神上不法侵害」的範疇。
  • ✅ (C) 丙毆打已經離婚分居之前配偶
    家暴法明確將「前配偶」納入家庭成員的保護範圍,且毆打是典型的身體不法侵害。
     
    699714e5b3d54.jpg臺灣高等檢察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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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小撇步
在考試中判斷是否屬於家暴法,請先看「人的關係」:
  1. 現在或以前是夫妻/同居人嗎?
  2. 現在或以前有血緣或姻親關係嗎(如父母、兄弟姊妹)?
  3. 現在或以前是親密伴侶(男女朋友)嗎?
如果被害人跟加害人之間完全沒有上述關係(例如前妻的新老公、鄰居、路人),就不能用家暴法處理,只能用一般《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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