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其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B)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以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限,惟不得為連續處罰
(C)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則僅限罰鍰,不得處以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不利益處分
(D)自治條例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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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9), B(160), C(109), D(536), E(0) #3295800
統計: A(2469), B(160), C(109), D(536), E(0) #3295800
詳解 (共 6 筆)
#6244595
地方制度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A);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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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A),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B)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C)。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D);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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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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