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預售
屋之建築工程應如期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
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何種情況下,不得
順延其期間?
(A)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
工期間
(B)因政府法令變更,其影響期間
(C)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D)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發生時致影響完工期
(出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
記載事項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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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130), C(589), D(3774), E(0) #1776516
統計: A(245), B(130), C(589), D(3774), E(0) #1776516
詳解 (共 2 筆)
#4231144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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