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股票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須符合以下何者規定?(A)申報時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 150%(B)擔保品應以持有滿 3 個月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為限(C)於公司債存續期間應每月底進行評價(D)擔保品發生跌價損失時,發行人應於收到通知日起 5 個營業日內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