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股票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須符合以下何者規定?
(A)申報時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 150%
(B)擔保品應以持有滿 3 個月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為限
(C)於公司債存續期間應每月底進行評價
(D)擔保品發生跌價損失時,發行人應於收到通知日起 5 個營業日內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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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3), C(20), D(38), E(0) #3710324

詳解 (共 1 筆)

#7266508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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