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地方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得就其自治事項,依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
(B)自治條例係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若有罰則規定,基於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得逕自發布執行
(C)針對上級機關委辦之事項,地方自治團體得訂定委辦規則,惟須受委辦機關之監督
(D)地方自治團體所需處理之事項,除了自治事項外,亦包括上級機關委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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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6), B(9696), C(1033), D(575), E(0) #2019879
統計: A(556), B(9696), C(1033), D(575), E(0) #2019879
詳解 (共 7 筆)
#3674377
地方制度法
(A) §27 I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訂定自治規則。
(B) §26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C) §29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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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9810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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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8044
b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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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自治條例係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若有罰則規定,X基於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得逕自發布執行
如規定有罰則時,O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如規定有罰則時,O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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