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下列何人得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
音或錄影內容更正?
(A)輔佐人
(B)告訴人
(C)證人
(D)鑑定人
統計: A(381), B(134), C(16), D(19), E(0) #3427861
詳解 (共 4 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的規定,審判筆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得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更正的人員包括:
- 當事人(檢察官、被告)
- 代理人
- 辯護人
- 輔佐人
在選項中,(A) 輔佐人 是有權聲請更正審判筆錄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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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 1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2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A)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3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
(A)告訴人(O;無聲請法院更正審判筆錄之權限)
(B)輔佐人(X;有聲請法院更正審判筆錄之權限)
(C)檢察官(X;有聲請法院更正審判筆錄之權限)
(D)辯護人(X;有聲請法院更正審判筆錄之權限)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審判錄音錄影之製作及使用)
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36 條 (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 第 37 條 (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者)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36-1 條 (委任告訴代理人)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告訴人不算是當事人。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