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意忽視的定義為:
(A) 在與來自境外避稅庇護的公司或金融機構進行交易時未能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B) 未按照機構規定的程式執行客戶身份識別程式。
(C) 有意回避明知的事實或忽視明顯的洗錢危險信號。
(D) 鑒於客戶行為反映出其可能為洗錢人員和/ 或恐怖分子這一推測而有意回避該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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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222), D(3), E(0) #226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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