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 )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應負如何之刑事責任?
(A)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B)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C)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D)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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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 C(16), D(10), E(0) #1101978
統計: A(2), B(7), C(16), D(10), E(0) #1101978
詳解 (共 1 筆)
#1493487
第 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
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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