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私立學校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董事連續 3 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其職務視為當然解任
(B)非宗教研修學院之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
(C)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D)經主管機關許可,法人得捐資成立學校財團法人,但自然人依法不能捐資成立學校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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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78), C(200), D(449), E(0) #2139278
統計: A(118), B(78), C(200), D(449), E(0) #2139278
詳解 (共 3 筆)
#4579661
(A)第24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前項有關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B)第7條
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加任何宗教儀式或修習宗教課程。但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C)第16條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D)第9條
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申請前項許可,應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擬訂捐助章程及擬設私立學校之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相關資料,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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