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審判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法警製作
(B)受訊問人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不得請求交其閱覽
(C)受訊問人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不得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
(D)審判筆錄應記載一切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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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8), C(214), D(1661), E(0) #2455098
統計: A(14), B(28), C(214), D(1661), E(0) #2455098
詳解 (共 5 筆)
#5137306
刑訴 第 44 條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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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921
審判程序開庭中,被告可以當場向審判長或法官請求增、刪或變更筆錄記載之內容。同時根據「法庭錄音辦法」的規定:錄音光碟內容如與筆錄不符,亦可事後要求修正。
現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均由書記官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筆錄,同時顯示於法庭上被告座位前方之電腦螢幕,因此被告於陳述自己意見之同時,應一邊留意該電腦螢幕。若該筆錄內容有不完足、疏漏或非自己本意之紀錄時,被告應立即請求法院增、刪或變更該內容,以免產生爭議。
現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均由書記官以電腦打字方式製作筆錄,同時顯示於法庭上被告座位前方之電腦螢幕,因此被告於陳述自己意見之同時,應一邊留意該電腦螢幕。若該筆錄內容有不完足、疏漏或非自己本意之紀錄時,被告應立即請求法院增、刪或變更該內容,以免產生爭議。
https://jrf-tw.gitbooks.io/citizen_defend_rights_99_steps/content/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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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805
第 44 條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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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262
(A) 由法警製作 檢察官
(B) 受訊問人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不得請求交其閱覽
(C) 受訊問人就審判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不得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應附記其陳述。
(D) 審判筆錄應記載一切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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