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 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A)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B)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C)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 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D)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 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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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54), D(18), E(0) #3505865
統計: A(2), B(3), C(54), D(18), E(0) #3505865
詳解 (共 1 筆)
#6630531
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A) 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 「撤銷」是用於違法的行政處分。當初發放補助是合法的,事後甲工廠不履行義務,並不會使原處分變成違法。使用「撤銷」是錯誤的法律工具。
- 且依行政程序法 §120 規定,若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機關仍可能需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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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 此選項雖然提到了「廢止」,但缺少了關鍵的「附款」。
- 若當初的補助處分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事後乙機關要廢止就會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很可能會因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需要補償甲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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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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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行政機關的目標有二:
選項(C)的作法最能完整達成這兩個目標,其法律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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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 此選項前半段正確(附加附款),但後半段的處理方式不夠直接有效。
- 機關追討公法上金錢給付,標準程序是先廢止原處分,再作成一個要求返還的「返還處分」(下命處分)。
- 若甲工廠不服,是甲工廠去告行政法院。若甲工廠不還,機關是移送行政執行,而不是自己去當原告「訴請返還」。因此,這個選項描述的程序不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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