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 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A)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B)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C)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 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D)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 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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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 C(54), D(18), E(0) #3505865

詳解 (共 1 筆)

#6630531
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A) 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1. 「撤銷」是用於違法的行政處分。當初發放補助是合法的,事後甲工廠不履行義務,並不會使原處分變成違法。使用「撤銷」是錯誤的法律工具。
  2. 且依行政程序法 §120 規定,若受益人信賴值得保護,機關仍可能需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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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1. 此選項雖然提到了「廢止」,但缺少了關鍵的「附款」
  2. 若當初的補助處分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事後乙機關要廢止就會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很可能會因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需要補償甲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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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乙行政機關的目標有二:

  1. 能立即追回補助:需要一個明確、強力的法律依據來要求返還。

  2. 避免產生補償責任:撤銷或廢止授益處分時,常會因信賴保護原則而需補償相對人,機關希望避免此情況。

選項(C)的作法最能完整達成這兩個目標,其法律依據如下:

  1. 附加附款 (行政程序法 §93): 行政機關在作成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時,可以附加「附款」。本案中,「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即是一種「負擔」(負擔屬於附款的一種類型),要求受益人(甲工廠)履行特定義務。這使得甲工廠的義務變得非常明確且具有法律拘束力。

  2. 因未履行負擔而廢止 (行政程序法 §123): 該法條規定了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廢止合法的授益處分。其中第2款明確規定:

    「附加附款之授益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當甲工廠未履行「將設備用於生產過程」的負擔時,乙機關就取得了廢止原補助處分的合法權力。

  3. 無須給予補償 (行政程序法 §126): 這點是本題的關鍵。根據該法條,受益人若因信賴該授益處分而受有財產上損失,廢止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但是,如果廢止是基於行政程序法 §123 所列舉的原因(如此處的第2款),則受益人無信賴保護可言,機關無須給予補償。因為是甲工廠自己未履行義務,不值得保護。

  4. 溯及廢止與追回補助 (行政程序法 §125 & §127): 行政處分的廢止,原則上是向後失效。但法律也允許機關使其溯及既往失效。一旦溯及廢止,該補助處分的法律基礎自始不存在,甲工廠領取補助就構成公法上的不當得利。乙機關即可依據行政程序法 §127 規定,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要求甲工廠返還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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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1. 此選項前半段正確(附加附款),但後半段的處理方式不夠直接有效。
  2. 機關追討公法上金錢給付,標準程序是先廢止原處分,再作成一個要求返還的「返還處分」(下命處分)。
  3. 若甲工廠不服,是甲工廠去告行政法院。若甲工廠不還,機關是移送行政執行,而不是自己去當原告「訴請返還」。因此,這個選項描述的程序不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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