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藥品品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B)以藥典記載之名稱、學名、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為品名者,應加冠商標廠商名稱或可資辨別之名稱
(C)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
(D)依藥事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2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統計: A(16), B(898), C(465), D(5257), E(0) #1837932
詳解 (共 10 筆)
(D)依藥事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2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比較
藥事法 第97條
依本法撤銷該藥物許可證,二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4條
依本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依本法註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藥品,二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4條
藥品品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
二、以藥典記載之名稱、學名、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為品名者,應加冠商標、廠商名稱或其他可資辨別之名稱。
四、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六、依本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其品名不得再使用;依本法註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藥品,二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註銷 VS 撤銷 名詞解釋
註銷:註銷是依申請而作出的一種行政許可行為。符合法定註銷條件的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並經過程序後,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然後主體資格消滅。
撤銷:撤銷是對已經完成的登記行為的否定,或者說是一種糾錯行為,使錯誤的登記喪失法律效力。它的前提是自始不符合登記條件,但通過非法情形取得了登記,因此登記機關通過撤銷來糾正這個登記錯誤。
→註銷可能是因商品停售,或其他正當理由主動取消登記,兩年後就可以申請同樣品名。
撤銷較為負面,有非法、瑕疵存在,故品名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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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發生在第97條的使用不實資料申請查驗登記、變更登記、展延登記
註銷:歇業 or 許可證過期沒展延或不准展延 or 舊的不見了補發新的把舊的註銷
廢止:發生各種重大違規
藥事法 第97條
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展延登記或
變更登記時,除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外,二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
驗登記;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藥事法>
第96條:違反第七章規定之藥物廣告,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2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第97條:藥商使用不實資料或證件,辦理申請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除撤銷該藥物許可證外,2年內不得申請該藥物許可證之查驗登記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撤銷許可證之藥品 | 品名不得再使用 |
| 註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藥品 | 二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