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學校擬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解聘某教師,下列哪一項違反其運作規定?
(A)審查對象與委員有姻親關係時,委員必須迴避
(B)決議會議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有效
(C)審查解聘案時,必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當然委員含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
統計: A(402), B(6597), C(1540), D(2831), E(0) #1546869
詳解 (共 10 筆)
教師法第 14 條
各位準老師要注意2019年5月又進行了一次教師法修法,有諸多更動。
行政院版《教師法》中引起爭議規範,包含教師兼任行政職義務、寒暑假返校日數規定,以及大專教師限期升等規定,本次修法,都維持現行條文,並聚焦於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分為「涉及性平案件」、「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事項」4種不適任類型;而首度提升至法律位階的專審會,則作為補強、協助教評會機制。
涉及性平案件,先由教評會依照2分之1出席、2分之1審議門檻暫時停聘後,交送性平會調查,若為性侵、重大性騷擾部分,得由性平會逕行解聘,終身不得聘任;若為非重大性騷擾、性霸凌,教評會解聘1至4年門檻,則由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降低為2分之1出席、2分之1同意。
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案件,先由教評會依照2分之1出席、2分之1審議門檻暫時停聘後,教評會解聘處置門檻,則由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降低為3分之2出席、2分之1同意。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原為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後,原校解聘、不續聘,此次則加入另一軌機制,教評會啟動後,得由學校向主關機關申請專審會協助,由專審會進行調查、輔導後,提出報告及建議交還教評會,並經教評會2分之1出席、2分之1同意門檻,解聘或不續聘。
其他事由部分,則由教評會先依照2分之1出席、2分之1門檻暫時停聘後,並經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做出解聘處置。此次並由專審會作為第二線補強,若學校、教評會對於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經主管機關要求審議或復議,屆期未處理者,得由主關機關逕行提交專審會處理,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至於另一個爭議點,教評會的占比部分
教評會處理教師涉及性平及兒少體罰霸凌案件時,應增聘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1/2為止;至於處理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及其他類型等態樣案件,維持未兼行政及董事的教師代表比例過半的現行規定。
情節重大者(性侵、體罰等)門檻降低1/2出席+1/2同意即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2019/5以後
法條有更新,請各位老師們參考底下老師的更新條文
參考教育部法規查詢系統整理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B)第 7 條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解聘條款~~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A)第 8 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本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會主席命其迴避。
(C)第 10 條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D)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教師法第 14 條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