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證交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規定,經證交所同意上市之認購(售)權證,自上市買 賣日起算,其存續期間應為:
(A)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B)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C)九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D)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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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36), C(3), D(19), E(0) #2985202

詳解 (共 1 筆)

#5587961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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