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一定日數內為之。請問依法應於幾日內為之?
(A) 10 日
(B) 20 日
(C) 25 日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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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12), C(7), D(497), E(0) #528876

詳解 (共 3 筆)

#1066315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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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166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雇主得預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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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949
勞動基準法-2勞動契約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            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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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1412
未解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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