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貸款 差額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至多多少比率 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 清償?
(A)10/100
(B)20/100
(C)30/100
(D)50/100 (出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 記載事項十八、貸款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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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 B(976), C(2897), D(248), E(0) #1776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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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337
第十八條 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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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190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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