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對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其許可上訴之審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從事法之續造
(B)須確保裁判之一致性
(C)須經第二審法院之許可
(D)須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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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59), C(168), D(16), E(0) #1341095
統計: A(64), B(59), C(168), D(16), E(0) #1341095
詳解 (共 5 筆)
#2308456
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經原裁判法院許可(436-3)
通常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經第三審法院許可(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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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372
民訴469-1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民訴436-3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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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067
向第二審法院提出,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有誤請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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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417
民訴第46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第469條之1(上訴許可制)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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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3009
(A)須從事法之續造(O)
(B)須確保裁判之一致性(O)
(C)須經第二審法院之許可(X)
(D)須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O)
第3編 上訴審程序 第2章 第三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69-1 條 (上訴許可制)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第2編 第一審程序 第3章 簡易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436-3 條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上訴及抗告之限制)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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