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 ) 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未設置審計委員會) 其實收資本額超過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全體監察人(不含獨立監察人)所持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
(A) 百分之二
(B) 百分之一
(C) 百分之零點七五
(D) 百分之一點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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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4), C(26), D(4), E(0) #110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