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民法規定,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最少超過多久,他方得訴請離婚?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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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8), C(2), D(14), E(0) #3865964

詳解 (共 2 筆)

#7347227
比較項目 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 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
期間要求 生死不明 3年 失蹤 7年(80歲以上為3年,特別災難為1年)
法律效果 解消婚姻關係 推定死亡,婚姻關係當然消滅,並發生繼承等效力
目的 使配偶得以解除婚姻束縛 終結失蹤人於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換言之,若僅為解除婚姻關係,符合「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即可訴請裁判離婚,無須等待七年聲請死亡宣告。此兩項制度併行,當事人得依自身需求選擇適用。

⚠️ 三、實務常見爭議

1. 因戰事、交通阻隔等一時失聯,不構成「生死不明」
單純因戰事或交通阻隔等原因,一時無法聯絡或探悉行止,因配偶之生死狀況尚未確定,不符合「生死不明」之法律要求,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

2. 應優先適用本款規定
配偶失蹤既可認定為「生死不明」,應優先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而非逕依同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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