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存證信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B)得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任意格式紙張書寫
(C)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者相同
(D)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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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 B(7009), C(119), D(322), E(1) #172941
統計: A(588), B(7009), C(119), D(322), E(1) #172941
詳解 (共 6 筆)
#128393
郵件郵務規章第113條: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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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24
郵件郵務規章第112條:....寄往國外之存證信函,依寄達國之規定不受理回執者,免納回執費,並由寄件人自行衡酌交寄。
因此存證信函可以寄到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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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49
第 一百十二 條 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存證信函寄往國外者,其存證效力,依各該國家之規定。
存證信函應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並另付存證費,以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留存郵局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寄往國外之存證信函,依寄達國之規定不受理回執者,免納回執費,並由寄件人自行衡酌交寄。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存證信函寄往國外者,其存證效力,依各該國家之規定。
存證信函應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並另付存證費,以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留存郵局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寄往國外之存證信函,依寄達國之規定不受理回執者,免納回執費,並由寄件人自行衡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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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523
郵務營業規章 :
| 第一百十二條 | 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外任何郵遞通達之地方。 存證信函寄往國外者,其存證效力,依各該國家之規定。 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應另付存證費,以郵票或郵資券黏貼於留存郵局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寄往國外之存證信函,依寄達國之規定不受理回執者,免納回執費,並由寄件人自行衡酌交寄。 |
|---|---|
| 第一百十三條 | 寄件人交寄存證信函,應依下列規定: 一、 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符合郵局規定之格式紙張書寫。 二、 使用本國文字,並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之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字書寫。 三、 使用不脫色筆或打字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一字,均需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四、 信函內之寄件人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與封面所書者相同。 五、 信函如有附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備附件,如無法製備者,應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 六、 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由寄件人簽名或蓋章。但塗改增刪每頁不得逾二十字。 |
| 第一百十四條 | 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名或蓋章。 前項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無誤後,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蓋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處同時加蓋郵戳,以正本當場封入寄件人備妥之信封,按掛號或報值信函附回執寄出,其副本一份交還寄件人,一份由郵局存證。 正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不符者,退還寄件人另繕或更正之。 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按存證費減半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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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044
"任意格式" "任意格式"看了第二次我怎麼還是沒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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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245
(B)得使用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或其他任意格式紙張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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