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受有損害,而請求國家賠償時,其救濟途徑為何?
(A)直接向行為之公務員請求國家賠償
(B)透過請願方式請求國家賠償
(C)得於行政訴訟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國家賠償法進行協議與訴訟
(D)僅能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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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17), C(4444), D(144), E(0) #132164

詳解 (共 3 筆)

#477529


得於行政訴訟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或依國家賠償法進行(協議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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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862
關於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我國現行制度採行「雙軌制」,而國家賠償法與行政訴訟法就此都有特別規定。
 
關於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11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國家賠償法第12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關於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行政訴訟法第12-1條:「起訴時法院有受理訴訟權限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繫屬於行政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其他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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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335
國賠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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