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根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2024)的規定,有關進行語音頻率聽閾鑑定時,應該包括那些頻率的評估數據,下列何者較為適切?
甲、250赫(Hz)
乙、1000赫(Hz)
丙、2000赫(Hz)
丁、4000赫(Hz)
(A)甲、乙、丙
(B)乙、丙、丁
(C)甲、乙、丁
(D)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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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20), C(1), D(3), E(0) #3268538

詳解 (共 1 筆)

#6151372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五條
聽覺障礙,只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前向鎖定聽覺障礙,及鑒定基準以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個目規定之一
  1. 優耳500赫、一千赫、兩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21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25分貝以上。
  2. 任一耳500赫、一千赫、兩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50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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