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不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的原因?
(A)居無定所
(B)正在逃亡中
(C)根據事實,有勾串證人的行為
(D)有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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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98), C(190), D(2227), E(0) #488541
統計: A(308), B(198), C(190), D(2227), E(0) #488541
詳解 (共 6 筆)
#741985
刑訴76(逕行拘提之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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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977
這題有些瑕疵...四個選都無法單獨成立..不過國考就是這樣..
典委不是全能,所以只能選最有可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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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880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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