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民法關於繼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配偶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B)若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C)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D)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得於知悉被侵害之時起 2 年內,請求回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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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54), C(23), D(68), E(0) #3866416
統計: A(79), B(54), C(23), D(68), E(0) #3866416
詳解 (共 4 筆)
#7347795
民法§1138: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A: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不需要擔心繼承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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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0:代位繼承
B:正確。
補充: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權,視同自始無繼承權(民法§1175),並不等同於喪失繼承權,故不是發動代位繼承的事由。
(來源:全謹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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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1: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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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
1.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2.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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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677
- (A) 錯誤: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民法第1144條),與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而非「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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