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規定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不包含同業公會
(B)事業即使有正當理由,仍不得對其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
(C)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其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時,得約定限制其價格
(D)事業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即屬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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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12), C(109), D(1419), E(0) #639690

詳解 (共 3 筆)

#929095
第 2 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同業公會
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第 10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第 18 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
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 6 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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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826
(B)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其他事業給予...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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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328

公平交易法有整個條文修法過、法條數字重新編排過
現行法條
A 第2條、
B 第9條
C 第19條、
D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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