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反詰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B)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C)不得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為詰問
(D)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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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1), B(454), C(64), D(109), E(0) #2455103
統計: A(1331), B(454), C(64), D(109), E(0) #2455103
詳解 (共 6 筆)
#476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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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937
第166 條 | 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 D |
第166條 之1 第166條之2 | 主詰問應就待證事項及其相關事項行之。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 B A |
| 第166條之3 | 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經審判長許可,得為詰問。 依前項所為之詰問,就該新事項視為主詰問。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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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150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 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 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 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 、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 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 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反詰問應就主詰問所顯現之事項及其相關事項或為辯明證人、鑑定人之陳 述證明力所必要之事項行之。 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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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480
大意兩個字拿掉,改成細論吧ಥ_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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