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係指論罪證據須合乎:
(A)經驗及論理法則
(B)嚴格證明法則
(C)自由證明程序
(D)罪疑唯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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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4879), C(90), D(199), E(0) #185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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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3586061
釋字582號解釋文(節錄) :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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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602
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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