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種事實,檢察官無須再為舉證?
(A)公眾週知之事實
(B)法院職務上尚未知悉之事實
(C)被告之犯意
(D)被害人之被害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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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23), C(12), D(22), E(0) #3427868
統計: A(540), B(23), C(12), D(22), E(0) #3427868
詳解 (共 3 筆)
#6477260
下列何種事實,檢察官無須再為舉證?
(A) 公眾週知之事實✔️
- 依《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 因為這些事實已被廣泛認知,法院可直接認定。因此,檢察官無須對此類事實舉證,此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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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
(B) 法院職務上尚未知悉之事實❌
- 法院職務上尚未知悉之事實,屬於待證事實,檢察官有責任舉證以說服法院。
- 若法院尚未知悉,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舉證責任。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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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 1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
(C) 被告之犯意❌
被告的犯意(如故意或過失)是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要素,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被告的主觀心理狀態。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D) 被害人之被害事實❌
被害人的被害事實(如傷害、財產損失等)屬於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檢察官需舉證證明被害事實的存在及其與被告行為的因果關係。因此,此選項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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