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種撤銷應向法院聲請?
(A)贈與的撤銷
(B)被詐欺所為意思表示的撤銷
(C)暴利行為的撤銷
(D)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
統計: A(674), B(2450), C(3808), D(699), E(0) #796205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有關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則有效
(B)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
(C)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
(D)除法定之要式行為外,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以免妨礙契約自由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1 年 - 101年司法人員五等#8821答案:B
小明說要把的iphone4送給小美,但其實是開玩笑(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如果小美明知是開玩笑,那小明的意思表示為無效;反之小美不知他是開玩笑,小明說假話也只有自己知道,對他人來說,小明的意思表示仍為有效。>>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者,有效,但情形為相對人明知者,不在此限。
C.⊙民法第 74條 ( 暴利行為 )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 1年內為之。
(一) 此條條文就是學說上所稱的「暴利行為」→ 須於「法律行為」後1年內「向法院聲請撤銷」,意即在撤銷之前,「法律行為」仍然「有效成立」,因為法律賦與「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客觀上
認為「等價」的法律行為「均屬有效」,法律「不會主動」介入「當事人」的「契約關係」,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 而且本條的「構成要件」是屬於「動機錯誤」,本不在民法保障範圍,故若行為人主張因他人趁自己的「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財產的給付,「須聲請法院撤銷」,由「法院」就「具體事實客觀的認定」,而「不得以意思表示撤銷」喔 !
(三) 所以,民法第 74條 ( 暴利行為 ) 的「撤銷權」是為「撤銷訴權」;與「一般撤銷權」乃是「以意思表示為之」二者是不同喔 !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意思表示因錯誤而主張撤銷者,應自意思表示後多久期間內行使其權利?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十年-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三等答案:B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 90 條 前二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意思表示不一致):一年
詐欺脅迫表示撤銷(意思表示不自由):一年~十年。
7 下列何種撤銷權之行使,必須聲請法院為之?
(A)撤銷當事人因錯誤而為買賣之意思表示
(B)撤銷當事人受脅迫而為贈與之意思表示
(C)撤銷因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顯失公平之法律行為
(D)法定代理人撤銷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獨立營業之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