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民法關於認領之規定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其出生時
(B)非婚生子女得於血統真實生父死亡後,以該生父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
(C)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親子關係,無須認領
(D)非婚生子女之血統真實生父因受脅迫而對之認領,嗣後可撤銷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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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79), C(36), D(81), E(0) #3866417
統計: A(25), B(79), C(36), D(81), E(0) #3866417
詳解 (共 3 筆)
#7347810
民法§1069:認領之效力~溯及效力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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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7:認領之請求
1.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2.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2.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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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65: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1.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2.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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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0:認領之效力~絕對效力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D:只有小孩不是親生才能撤銷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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