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經載明於規約 者,始生效力?
(A)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B)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C)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D)糾紛之協調程序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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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0), B(462), C(420), D(347), E(0) #177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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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60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規約除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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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541
  1.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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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56180
未解鎖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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